甘肃省医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甘肃省医学会”,英文名称是:Gansu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GM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全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个人及依法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以及与医疗卫生行业相关的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相关医药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学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地方性社会团体,是经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和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为宗旨。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助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切实巩固提升全省医务人员临床技术和科研学术水平。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确保意识形态阵地安全。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甘肃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术交流。开展国内医学学术交流,加强学科间、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增进同国内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二)出版刊物。收集医学科学领域最新政策、信息动态、临床科研成果等专业知识,报经省级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出版发行医学科学书籍、音像制品、内部资料以及医学学术期刊,传播科学理论、发表实践观点、介绍经验做法

(三)人才培训。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妥托,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进修(研讨)班,提高会员及广大医学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医学科普。大力普及卫生保健、康复、科普和护理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疾病防治常识,增强全民自我保健意识;

(五)举荐人才。培养、发现医学领域专业临床和科研人才,向中华医学会及政府有关部门推荐在提高百姓健康素质、科技创新活动、参与临床治疗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医学科技工作者和优秀会员;

(六)咨询服务。充分发挥学会平台功能,为医学领域临床医护人员、科研人员、广大会员提供医学技术和专业信息领域的咨询服务。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本会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

(五)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办公室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期刊及编印的各种学术资料上发表论文,并优先获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七)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本会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受刑事处罚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十一)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人必须是甘肃省医学会会员且履行入会手续;

(八)另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还设有副秘书长若干名,条件同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名称>分会)。专科分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进行工作的分支学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定章程。具体管理按照《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对本省各市州的医学会实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甘肃省医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甘肃省地图,其下为甘肃省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42。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本会的中、英文名称。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1016日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