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繁荣、活跃甘肃省医学会所属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学术会议,落实上级管理部门关于加强学术会议管理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专科分会学术会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科分会是甘肃省医学会理事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其学术活动由甘肃省医学会统一管理。
第三条 专科分会应控制学术会议数量,提高学术会议质量,努力创办水平高、规模大、有省内影响力的品牌学术会议。
第四条 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策划和选题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甘肃卫生工作重点,为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服务,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五条 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时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勤俭办会,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六条 专科分会在学术会议招商时应严格遵守《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促进产、学、研各方的交流与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专科分会在选择会议地点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在国家禁止召开会议的旅游地点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会议的分类
第八条 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分为以下二类:
(一)一类学术会议: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承办或协办的国际、全国及西部地区学术会议;专科分会举办的年会;专科分会成立举办的学术会议;多学科联合举办的学术会议;围绕卫生工作重点和临床、科研工作热点、难点、疑点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级部门委托召开的学术会议。
(二)二类学术会议:专科分会及其青年委员会、专业学组举办的专题学术研讨会、读片会、疑难病例讨论会及座谈会等。
第九条 专科分会应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学术会议,使之相互补充。不得举办内容重叠的学术会议。
第三章 学术会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为提高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的质量,适度控制学术会议的数量,避免召开准备不充分或内容重复的学术会议,专科分会计划召开的一类学术会议须报甘肃省医学会审批,其中国际学术会议尚需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应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一类学术会议计划上报甘肃省医学会,由省医学会对所有学术会议计划进行初审和汇总。二类学术会议在举办前一个月在学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各专科分会须严格按照经甘肃省医学会批准的会议计划组织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专科分会确需临时举办学术会议,可采用一会一报的方式,由甘肃省医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凡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学术会议,会议名称应冠以甘肃省医学会的名义。会议名称规范格式为:甘肃省医学会+第XX届+专业名称+学术会议、甘肃省医学会+XXXX年+专业名称+学术年会;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专题研讨会;或者甘肃省医学会+专业名称+中青年(基层医师)学术会议等。全国性学术会议的命名按中华医学会的要求选定。
第十五条 凡未经上述程序审议批准的学术会议,会议名称中不得冠以甘肃省医学会或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名义,也不得以上述名义主办、承办、合办或协办学术会议。
第四章 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及职责
第十六条 甘肃省医学会为上述各类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负责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审计要求,制定学术活动总体发展规划,审批学术会议计划,对学术会议进行监督检查,对学术会议进行评比和审计。甘肃省医学会具体负责学术会议的会务组织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专科分会与省医学会为上述各类学术会议的共同主办单位,负责组建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并具体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和学术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下设的学组不能作为学术会议的主办单位,学组的专题学术会议由专科分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学术会议的承办单位及委托程序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作为学术会议的承办单位,承办单位须按承担的工作向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全国学术会议应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按照与中华医学会签订的承办协议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工作,原则上不再委托承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一类学术会议原则上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工作,可委托医疗机构承担部分会务工作。特殊情况下需委托其他承办单位,须经甘肃省医学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二类学术会议可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工作,或委托医疗机构与专科分会共同承担会议组织工作。特殊情况下需委托其他承办单位,须经甘肃省医学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具体工作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共同商定,由甘肃省医学会出具委托函并与之签订承办协议书。
第二十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按照甘肃省医学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采用招标、邀标或议标等方式选择会议服务机构承担部分会务工作,但不得将学术会议整体委托或承包给会议服务机构或个人。
第六章 学术会议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上述各类学术会议均应成立会议组织机构,分工负责学术会议的组织工作。会议组织机构一般包括主席、组织工作委员会、学术工作委员会和秘书处。组织机构应由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组成,不宜过于庞大。
第二十六条 会议主席一般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担任,全面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并承担会议直接领导责任。组织工作委员会和学术工作委员会一般由专科分会委员担任。组织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会代表的组织和招商、社会活动的安排,学术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会议主题、会议内容及学术日程的安排。秘书处负责落实各项会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会议的现场工作人员数量一般按会议代表总数的6%-8%配备,如会议代表人数超过500人,则应适当压缩工作人员的比例。
第七章 学术会议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会议的选题要紧紧围绕医学科学发展规划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医学科学研究及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鼓励在边远地区或技术力量薄弱的地区举办学术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专科分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一类、二类学术会议计划须经专科分会讨论提出。有关学术会议重大问题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
第三十条 专科分会应结合学科发展情况制定学术活动的中长期计划,从推动省内交流、提高省内科研和临床水平、加快中青年人才培养、规范诊疗行为等多个层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促进学科全面发展。
第三十一条 专科分会应在学术会议中组织优秀论文竞赛、辩论、临床病例讨论、专家答疑、技术操作演示、继续教育讲座等多种交流形式,丰富学术会议的内容,满足参会人员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专科分会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征集的论文进行严格的评审,安排优秀的论文进行口头交流或壁报交流。征文录用率不应低于20%。
第三十三条 学术会议应充分贯彻“双百”方针,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平等讨论。
第三十四条 专科分会应在省内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甘肃省医学会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甘肃省医学会将采用抽查、现场调查或反馈调查等方式对学术会议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作为学术会议评比的依据。
第八章 学术会议的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医学会统一负责各类学术会议的财务管理,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的成本核算工作。学术会议经费收支帐目接受省卫健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专科分会应坚持“经费自筹、以会养会”的原则积极筹措学术会议经费,所有会议收入均应纳入甘肃省医学会管理,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学术会议的经费使用采用预决算审批制,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根据会议情况共同制定会议预算,报甘肃省医学会批准。会议期间要严格执行会议预算。会议结束后由甘肃省医学会编制会议决算,上报甘肃省医学会领导批准,并抄送相关专科分会。
第三十八条 会议节余经费由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统筹使用。如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则按承办协议书中商定的金额或比例支付承办费,再由甘肃省医学会和专科分会统筹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术会议具体收支项目和标准、奖励标准和节余分配比例按照《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中有关学术会议的条款执行。
第九章 学术会议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学术会议秘书处应在学术会议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整理完整的会议档案,尤其是电子文档上交甘肃省医学会保存。
第四十一条 学术会议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筹备资料、会议有关报批文件、会议通知、委托函及委托协议、供应商协议、招商章程及协议、会议预决算、会议总结、会议照片、资料汇编、代表名录、会议调查表及结果、会后反馈资料。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专科分会如违反上述规定,甘肃省医学会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经甘肃省医学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6月30日甘肃省医学会发布的《甘肃省医学会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试行)》即行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甘肃省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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