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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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所属专科分会(以下简称专科分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仅适用于各专科分会举办的以学术交流为主的各类业务活动。

第二条  专科分会是在甘肃省医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理事会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学术活动的学术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科分会财务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学会对专科分会实行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专科分会不设独立财务和银行账号,其开展各类业务活动的收入和支出合同应当由学会统一签署并加盖《甘肃省医学会合同专用章》,其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账簿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学会按照各专科分会分别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定期向专科分会通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其财务收支全部纳入学会年度预决算管理。

(二)放管结合、分级负责。专科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是专科分会及其专业学组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对本分会的各项财务支出和预算进行初审并报省医学会审批。

(三)勤俭办事、预算管理。专科分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勤俭办事、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原则。

(四)严格管理,规范程序。专科分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审批程序。依法依规筹集、管理和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运行。

(五)持续稳定,专人经办。为保障专科分会各项业务活动的连续稳定和可持续开展,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科分会日常财务事项的经办。

第四条  学会对专科分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指导专科分会在开展各项活动时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勤俭办会,厉行节约。

(二)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为各专科分会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报账、结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及时向专科分会通报财务收支执行情况。

 

第二章  收入管理

专科分会收入是指专科分会在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本分会名义申报、举办、主办、承办或组织的省内、区域性学术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接受捐赠、承接政府委托事项或政府购买服务等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五条  收入的主要类别和管理原则:

(一)服务收入:主要包括学术交流及培训收入、学术咨询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国际组织及省内等机构的资助支持收入、开展项目的收入、其他服务收入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并按照对外公开的活动通知(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合同约定收取,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并由学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捐赠收入:主要包括医学研究、科学普及与健康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与培训、其它公益性活动的捐赠。此项收入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并经学会会长批准接受捐赠后,签订捐赠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开展公益非营利性活动,且专款专用,并由学会开具《甘肃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专科分会的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学会财务管理其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收人。

(三)承担上级委托任务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专科分会的业务收入项目包括:

(一)培训费收入:向参加上述活动的代表收取的参会费用或培训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收入:开展医学学术交流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资料收入:是指销售会议论文、讲座汇编或多媒体会议资料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境内外机构或部门、企业、个人出于自愿,无偿给上述活动提供的资金或物资上的资助;联合主办单位、主办地政府提供的经费或物资支持以及国际组织提供的支持经费;上级部门对上述活动提供的专项支持等。

第八条  专科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及收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专科分会不得超出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专科分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任何名义强制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不得强制收费,且不得隐瞒、截留、揶用、坐支各项收入,除学会委托的具有代收资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各项收费均不得汇入学会规定账户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账户。

(三)专科分会不得利用或借用行政权利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利用掌握的未公开的行业信息及数据等谋取利益。

(四)未经学会批准,专科分会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经批准开展表彰活动不得向参评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专科分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或截留捐赠收入。严禁派捐索捐和强拉赞助。不得接受附有有关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或指定被捐赠人等权利和主张的捐赠。

(六)专科分会的日常运营及财务收支不得挂靠、转包或委托其他组织代管。

(七)未经学会授权或批准,专科分会不得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经学会批准开展的合作活动,应当使用冠有“甘肃省医学会*专科分会”的规范性全称,并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监管,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涉及多家性质相同的单位联合或共同主办的学术活动,财务收支核算单位原则上应为第一主办单位或按照合同约定。

(八)经学会批准,专科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者协办的,不得向承办方或协办方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且不得委托与学会负责人或专科分会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依据国家政策规定,专科分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必要成本及其他合理支出后的结余部分,应当全部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第十条  专科分会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审批人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进行审批。

(一)专科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1.专科分会与学会共同开展(或未共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预算和支出审批先由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初审再报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审批。

2.专科分会换届后,新任主任委员应当自换届之日起履行财务事项签字职责,及时预留书面签名字样(附件)报学会财务存档,作为报销时核对签字的依据。

(二)专科分会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专科分会指定人员填写支出证明单(或借款单)→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审批→学会财务审核→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审批→出纳付款。

第十一条  专科分会业务支出范围包括:

(一)开展学术交流、继续医学教育、科学普及等活动。

(二)召开主委会、常委会、全体委员会、专业学组会、青年委员会。

(三)开展科研活动。

(四)承担委托任务。

(五)日常办公费用。

第十二条  专科分会业务支出项目包括:

(一)租赁费:会议和展览场地租赁费、设备租赁费、车辆租赁费。

(二)食宿、交通费:会议代表、专家及工作人员餐费,专家及工作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

(三)设计制作费:设计费、制作与搭建费、印制费、运输费。

(四)公杂费:会议用品购置费、邮寄费、通讯费。

(五)劳务及表彰费:讲课费、主持费、审稿费、评审费、表彰奖励费、专家筹备劳务费、会议现场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

(六)承办费:根据承办协议按比例或定额支付承办单位费用。

(七)项目服务费:按协议支付会议服务机构费用。

(八)缴纳的各种税费。

(九)承担的间接费用。

(十)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原则:

(一)专科分会的各项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按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专科分会的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应及时、准确。

(三)专科分会开展各项活动时应按照勤俭办会、合理安排的原则,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控制支出。

(四)专科分会现任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审核签字,报学会按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四条  专科分会下列支出不予报销:

(一)违反《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甘肃省委双十条规定》规定,以及不符合学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费用不予支出。如组织旅游、到国家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活动的支出。

(二)学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以外的活动支出,及与专科分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和日常工作无关的支出不予报销。

(三)专科分会以个人名义出版著作发生的费用以及购买上述著作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原则上不予报销超出学会各项财务制度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的支出。如超标准接待费用、超标准支出工作会议食宿费用、劳务费等。

(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销售清单和票据等不予报销。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报销事项。

 

第四章  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及审批

专科分会开展各类学术会议、学术活动应按规定编制和报批财务预算,活动期间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和报批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年度工作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专科分会经办人员应于每年10月底前,根据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工作预算。年度工作预算经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报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二)活动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学会与专科分会共同组织或学会委托承办单位与专科分会共同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应在活动前一个月,由学会财务经办人员会同专科分会经办人员,按学会制定的统一预算表格完成预算编制工作,经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现金、支票签批手续:

(一)专科分会1000元以下的日常支出,由专科分会经办人先行垫付。报销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支出证明单,并由现任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经办人和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签字后报销。报销的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垫付人的个人银行卡归还垫款。

(二)专科分会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使用支票支付。借领支票时应填写学会统一印制的支票借用单,并由主任委员(或被授权人)、经办人、学会秘书长(或授权人)签字后借领或报销。支票使用后应在7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三)专科分会举办各项活动时经批准发放的劳务报酬或奖励费用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领取劳务报酬或奖励费用人员的个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10日为学会财务年终结算截止日,各专科分会需在此之前结清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根据结算截止日前的数据,负责将各专科分会的年度收支情况做出统计,并以书面形式向各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提供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科分会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遵守财经纪律,严禁虚列支出和违规挪用专科分会资金。

第十九条  专科分会应严格执行《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严禁将专科分会收入存入其他单位账户。

第二十条  专科分会应认真贯彻国家及学会有关勤俭办会的原则严禁追求奢华、铺张浪费,严禁从赞助收入中提成作为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会财务部门对专科分会的经济活动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专科分会主任委员根据学会反馈的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委员会或常委会报告专科分会财务状况,接受集体的监督。

第二+三条  专科分会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况,学会将给予现任主任委员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于2019年3月27日经甘肃省医学会八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附件:学会专科分会财务支出事项主任委员签名字样及授权委托书  

 

 

 

学会专科分会财务支出事项主任委员签名字样

(财务备案)

专科分会名称


换届时间

       

新任主任委员姓名


主任委员签名字样


备注:从换届之日起,新任主任委员作为专科分会财务管理直接责任人,履行专科分会财务支出事项签字职责。

 

 

 

 

财务支出事项签字授权委托书

甘肃省医学会:

本人因             原因不能亲自履行             专科分会财务事项的签字职责,兹授权       (工作单位           职务_     )代本人履行签字职责。授托人在权限范围内办理的一切事项,我均承认。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字):        授托人(签字):

联系手机:             联系手机:

专科分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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